3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四周年。
3月5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的坚定话语,响彻会场。
从“病得不轻了”,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再到“一江碧水向东流”美景重现,多年来,围绕6300余公里长江的生态保护修复、绿色发展转型,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
一江安澜,积于尺寸之功;万千气象,一切有迹可循。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民警辅警在辖区水域巡逻。(资料图片)
良法为基
一部专门法律的诞生
长江,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它也是一条“黄金水道”,连接着东部沿海和广袤内陆。长江经济带覆盖全国11个省份,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
改革开放后,长江沿线经济发展成就巨大,但受多年粗放型发展方式影响,长江生态付出了沉重代价——
曾经,长江流域厂房污水横流,码头砂石飞溅,水质持续恶化;长江“双肾”洞庭湖、鄱阳湖频频干旱见底,近30%的重要湖库水质富营养化,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习近平总书记曾经痛心地指出,那时候的长江“病了,病得不轻了”。
长江保护,牵动人心。
2002年全国两会期间,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陈万志提出,长江作为跨省界的河流,单靠地方立法无法突破条块的限制,必须依赖全流域统一立法。
但为长江立法并不容易。
作为中国第一大河,长江自西向东横跨我国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沿途承担管理职责的地方和部门多,客观上存在责任划分复杂且分散的情况。水利、海事、港航、公安、渔政等相关部门力量,只能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很难形成管理、监督和执法的合力。
据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副局长陈栋回忆,在他刚参加工作的2004年前后,长江水域的行政执法主体林立,涉水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多通过短时间的专项行动或应急处突方式进行,对涉长江流域的违法犯罪难以打深打透。
同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普遍不够深刻全面。虽然水资源保护、固体废弃物管理、大气污染治理等都有了法律保障,但专门为保护长江立法,并没有获得广泛关注。
2012年,党的十八大站在历史和全局的战略高度,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个方面,制定了新时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目标,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水体污染、生态破坏、乱采泥沙……一系列问题让长江保护成为新时代以来,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议题。
2016年,《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发布,提出“抓紧制定长江保护法,联动修订水法、航道法等”。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连续四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周洪宇,联合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同年7月,这份议案得到回应,长江保护法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12月28日,草案文本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26日,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出台,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章立制
统筹协调联动治理
长江大保护,“共”字是要诀。
以水为纽带,长江流域连接上中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形成了经济社会大系统,需要协调的关系和矛盾纷繁错杂。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后,“共抓大保护”从此有法可依。
长江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这是一个创新之举,既考虑到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也考虑到了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协调。”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说。
长江采砂管理由乱到治,是长江大保护协同联动的一个典型样本。
长江保护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一艘艘执法船如利剑般穿入茫茫江流,公安、水政、海事执法人员仔细搜寻着每一处浅滩、水汊……这是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牵头组织的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行动中的一幕。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巡江检查和暗访执法,推动砂石采运全链条管理,相邻省份推动采砂联合共治。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河道采砂与河湖管理局督查处处长刘平刚说,随着跨部门、跨区域治砂管砂合作范围和力度不断加大,长江干流非法采砂案件逐年减少,长江采砂管理由“治标”向“标本兼治”深入推进。
护佑江河,良法为基。
但长江大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立柱架梁”,还得“添砖加瓦”。
近年来,长江流域上下游打破壁垒,不断探索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鄂赣湘三省共同签署“一江两湖”系统治理合作协议,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联合研究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牵头全流域19个省级“河长办”建立长江流域河湖长制协作机制。
2021年4月1日,公安部组织长江上中下游省(市)公安机关与长航公安机关分别签订了区域警务合作协议,以长江干线作为牵引,形成“一线带三圈”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发挥合成作战效能。
伴随各项建章立制工作稳步推进,以长江保护法为统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支撑的共抓长江大保护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正日益完善。
同饮一江水,共绘九州图。目前,长江流域已初步形成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长江大保护新格局。
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民警辅警和沿江居民促膝而谈,向群众征求保护长江的意见建议。(资料图片)
执法必严
公安机关奋发有为
从法到治,关键在于执行。
公安机关作为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是依法打击涉长江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大战略思想。
牢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沿江省份和有关部门着力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推动转型发展。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对涉长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2019年1月,公安部扫黑办部署长江流域10省(市)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公安局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黑恶势力非法采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同年12月,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7个月的长江干线水域突出治安问题综合整治工作。
长江,不仅滋养亿万国人生存发展,也是中华鲟等万千生灵的家园。
前些年,由于长江水环境恶化、过度捕捞、河道采砂等问题,野生中华鲟的产卵数量大幅下降,青鱼、草鱼等鱼类的产卵数量也呈现下降趋势。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禁捕,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20年6月,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长江禁渔”行动,设立24小时运转的“长江大保护”举报中心,对群众举报的所有问题线索逐一核查。
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十年禁捕。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为“十年禁渔”的落实落地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保障。
今年2月19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四周年之际,公安部公布了一组数据——
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将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列为“平安长江2024”专项行动“1号打击行动”,累计破获涉渔刑事案件6000余起,打掉犯罪团伙830余个,查获非法渔获物19万余公斤,有力震慑和遏制了长江流域规模性涉渔犯罪。
念之行之,只为大江换新颜。
据有关部门监测,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向好,“微笑天使”长江江豚频频现身;在长江消失多年的鳤鱼出现频次快速增加;“长江三鲜”之一的刀鲚重回洞庭湖产卵……
法治之力
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
实践证明,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当前,我国生态环保法律体系中,已有1部基础性、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特殊区域法律,以及若干部涉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专门法律。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以法治守护生态文明成为更多人的共识: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冯毅建议,早日出台珠江保护法,实施全流域的法律治理,共筑生态屏障;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杨苗苗建议,应当将制定淮河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尽快启动立法程序……
循道而行,功成事遂。
以法治之力护航生态保护,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越走越宽广。
3月4日,在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首场“委员通道”上,全国政协委员、首创环保集团智慧环保事业部总经理黄绵松介绍,随着生态治理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保产业蓬勃发展,截至2024年底,我国生态环保产业营业收入超过2万亿元,已成为绿色生产力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