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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专门立法,如何将扫黑除恶进行到底?

2020年12月26日 11:57     来源: 新华社    作者: 熊丰 刘奕湛   
新华社 · 熊丰 刘奕湛  |  2020-12-26 11:57

  规定“软暴力”手段认定,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体现从严要求、降低再犯可能性……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际,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提上立法日程,将如何遏制黑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化开展?

  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

  “相较于普通犯罪,有组织犯罪具有很强的犯罪组织性、利益追逐性、心理强制性和顽固反复性,其手段隐蔽多变、涉足领域广泛、‘关系网’复杂,使得打击、惩治困难重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要从根本上有效防治有组织犯罪,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反有组织犯罪单行法势在必行。

  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办协调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分批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迫切需要。

  例如,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2019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相关指导意见,对“软暴力”的定义、常见表现形式、法律适用等作出规定,为依法惩治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违法犯罪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此次提请审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明确,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他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时,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还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

  据全国扫黑办统计,截至今年11月底,三年来全国共打掉涉黑犯罪组织3584个,而打掉涉恶犯罪集团11119个,涉恶犯罪团伙26959个,恶势力组织犯罪占比为91.4%。

  公安部扫黑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恶势力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扫黑必除恶,防黑必防恶,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有利于将恶势力组织消灭在初期萌芽状态,也有助于除恶务尽、打彻底。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快速发展,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向网上蔓延。犯罪分子借助信息网络,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敲诈、诽谤、恐吓、暴利放贷、虚增债务等手段实现非法牟利。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将信息网络领域黑恶犯罪的内容纳入其中,构建预防和打击信息网络领域有组织犯罪的工作机制,营造线上线下社会综合治理新格局。

  “打早打小”与“铲除土壤”双管齐下

  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有组织犯罪再生能力较强,“反复性”特征突出,单纯靠打击,无法彻底清除,必须既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又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做到“打早打小”与“铲除土壤”双管齐下。

  为此,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明确了履行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既有三年专项斗争中行之有效的“三书一函”等工作经验总结,也根据新趋势新变化提出了新举措。

  强化行业监管职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诸多案件显示,有组织犯罪通过经营地下行业和入门门槛较低的正当行业获取巨额经济利润,有的“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有的“一黑涉多业”“一业生多黑”。

  因此,为了加强行业监管,形成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的长效机制,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规范、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规定基层组织预防内容——

  有组织犯罪向基层组织渗透,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特点十分明显,对基层政治生态和基层治理秩序产生了严重危害。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为了防止有组织犯罪通过各种手段把持基层政权,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专门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严格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建立联审机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防止有组织犯罪人员干扰、破坏选举。

  规定校园预防的内容——

  近年来,未成年人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对象,同时也被利用成为有组织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工具,甚至沦为组织领导者的“挡箭牌”。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从法律层面规定对在校学生的防范教育,构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拉起对不法分子的“预警线”,推进教育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从源头防范有组织犯罪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

  体现依法从严惩处、降低再犯可能性

  司法实践表明,有组织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犯罪成员多、危害行为多、时间跨度长,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互交织,破坏力成倍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黑恶犯罪分子还具有极强的向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渗透的能力,严重侵蚀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是社会的毒瘤。

  全国扫黑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办理此类案件要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尤其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体现全程从严。

  当然,依法从严,并不是一律从严。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再犯可能性。对于在有组织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组织成员,或者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为了通过刑罚执行,降低有组织犯罪涉案人员的再犯可能性,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规定,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有组织犯罪既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犯罪目的之一,又以攫取到的经济利益作为维系组织存在、发展的重要手段。彻底铲除其经济基础,能够有效剥夺其再犯能力,防止其东山再起、死灰复燃。

  这是对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的“打财断血”经验做法的固化。

  对此,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明确涉案财产证据收集、法庭调查职责和协助配合机制,完善对涉案财产的价值认定、保管、先行处理、移送、提出处理建议等规定,强调监察机关、办案机关发现犯罪组织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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